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5號原 告 黃絢傑
陳蘭香劉立田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絢良律師被 告 黃珠提如上當事人間110年度訴字第55號返還代收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下午2時43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 官 黃柏仁書 記 官 張坤校通 譯 林靜芳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黃絢傑 未到
陳蘭香 未到劉立田 未到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絢良律師 到被 告 黃珠提 到本日進行和解及記載事項如下: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黃絢傑新臺幣(下同)48萬元、原告陳蘭香3萬元、原告劉立田4萬元,即給付原告三人共55萬元。給付方式:於民國111年1月20日前一次付清,55萬元均由被告匯款至原告黃絢傑臺東縣關山鎮農會帳戶(戶名:黃絢傑,帳號:000-0000000000000)。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朗讀及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簽名如後:
原 告共 同訴訟代理人:黃絢良律師被 告:黃珠提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書 記 官 張坤校法 官 黃柏仁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