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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金山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李真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欠缺。經本院於112年6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該裁定業於112年6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243頁)。惟上訴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等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249至261頁),其上訴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吳俐臻法 官 張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3-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