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5號上 訴 人 陳○木被上訴人 魏○菊訴訟代理人 吳○耀被上訴人 魏○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臺東簡易庭111年度東簡字第118號請求確認界址之訴(下稱系爭另案),主要爭點即上訴人所有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路000巷00號房屋究有無占用被上訴人共有坐落同縣市○○段000地號土地?為本件之先決問題,乃於民國112年3月29日裁定命在系爭另案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經查,上訴人不服系爭另案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本院合議庭業於114年11月5日以113年度簡上字第20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確定在案,此有系爭另案第二審判決正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系爭另案卷宗查閱無訛。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徐晶純法 官 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