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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司消債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林蕷婷相 對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相 對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合併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相 對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成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期清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五日以一○六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三五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八個月(即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五月止共八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起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5日以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號裁定認可債務人更生方案並已確定,其更生方案每月應清償5,000元。債務人於111年10月3日具狀到院稱,因COVID-19肺炎疫情,於111年7月轉為部分工時,又因刑事判決確定易服勞役及照顧女兒,收入減少,尚須向家人借貸始得度日,111年7月24日起又選擇從事安心上路就業方案,並提出勞保明細、薪資匯款證明等為證。經查,債務人已領薪資,自111年7月起至9月僅有9,092元、5,485元、2,684元,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可推定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而得聲請延長期履行期限,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聲請延期清償
裁判日期:2022-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