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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司聲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65號聲 請 人 洪佳銘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相 對 人 周世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周世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110年度東小字第213號判決確定,並命負擔訴訟費用在案,爰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訴訟事件即本院110年度東小字第213號判決主文第3項即載明:「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伍佰元,餘由原告負擔。」,且上開事件已告確定,故無再予確定數額之必要。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2-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