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家繼簡字第 1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3號原 告 曾啓銘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被 告 曾世沅

曾啟宗王曾敏

曾愛鈺

曾慈惠王清泉王春棉朱崇經

朱崇偉

朱崇梅歐美雲王有志王宸萱

王瑋萱廖世源廖興彥廖昱瑧

廖芝雨兼上十七人訴訟代理人 曾啓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曾風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依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分割。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二十七分之二十四,被告曾世沅負擔二十七分之三。

理 由

一、被告曾世沅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被繼承人曾風於民國90年8月1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由兩造共同繼承,並變更稅籍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兩造應繼分如下:

(一)被繼承人曾風與其配偶曾陳欠(104年3月28日死亡)育有長男曾啟宗、次男曾啓南、三男曾啓銘、四男曾世沅、長女王曾金茸(71年5月28日死亡)、次女朱曾金鑾(95年2月14日死亡)、三女王曾敏、四女曾愛鈺、五女曾慈惠等九名子女,故曾陳欠與該九名子女就系爭建物之應繼分各為10分之1;嗣曾陳欠於104年3月28日死亡,其就系爭建物之應繼分即由該九名子女繼承,應繼分各為9分之1。從而,原告曾啓銘與被告曾啟宗、曾啓南、曾世沅、王曾敏、曾愛鈺、曾慈惠就系爭建物之應繼分各為9分之1。

(二)王曾金茸於71年5月28日死亡,其就系爭建物之應繼分,由被告王清泉、王春棉、歐美雲、王有志、王宸萱、王瑋萱繼承如下:

⒈王曾金茸之繼承人為其配偶王來得(81年5月13日死亡)、長

男王清進(90年10月1日死亡)、次男王清泉、長女王春棉。

⒉王曾金茸早於曾風於71年5月28日死亡,故就被繼承人曾風遺

產部分之應繼分,由王曾金茸之子女王清進、王清泉、王春棉代位繼承,應繼分各為30分之1;然王清進代位繼承後,於90年10月1日死亡,故由王清進之配偶歐美雲、子女王有志、王宸萱、王瑋萱再轉繼承,應繼分各為120分之1。⒊王曾金茸早於曾陳欠於71年5月28日死亡,故曾陳欠對系爭建

物之應繼分,由王曾金茸之子女王清泉、王春棉,以及王曾金茸於90年10月1日死亡之子王清進之子女王有志、王宸萱、王瑋萱代位繼承,王清泉、王春棉之應繼分各為270分之1,王有志、王宸萱、王瑋萱之應繼分則各為810分之1。⒋從而,被告王清泉、王春棉就系爭建物之應繼分各為27分之1

,被告歐美雲就系爭建物之應繼分則為120分之1,被告王有志、王宸萱、王瑋萱就系爭建物之應繼分各為3240分之31。

(三)朱曾金鑾於95年2月14日死亡,其就系爭建物之應繼分,由被告朱崇經、朱崇偉、朱崇梅、廖世源、廖興彥、廖昱瑧、廖芝雨繼承如下:

⒈朱曾金鑾之配偶朱振鐸於84年12月16日死亡 ,二人育有長男

朱崇經、次男朱崇偉、長女朱崇蘭(96年10月26日死亡)、次女朱崇梅。

⒉朱曾金鑾就系爭建物繼承自曾風遺產之應繼分為10分之1,然

朱曾金鑾繼承後於95年2月14日死亡,由其子女朱崇經、朱崇偉、朱崇蘭、朱崇梅再轉繼承,應繼分各為40分之1。惟朱崇蘭繼承後,於96年10月26日死亡,故由其配偶廖世源、子女廖興彥、廖昱瑧、廖芝雨再轉繼承,應繼分各為160分之1。

⒊朱曾金鑾早於曾陳欠於95年2月14日死亡,故曾陳欠對系爭建

物之應繼分由朱曾金鑾之子女朱崇經、朱崇偉、朱崇梅,以及朱曾金鑾於96年10月26日死亡之女朱崇蘭之子女廖興彥、廖昱瑧、廖芝雨代位繼承,朱崇經、朱崇偉、朱崇梅之應繼分各為360分之1,朱崇蘭之子女廖興彥、廖昱瑧、廖芝雨之應繼分則各為1080分之1。

⒋從而,被告朱崇經、朱崇偉、朱崇梅就系爭建物之應繼分各

為36分之1,被告廖世源就系爭建物之應繼分則為160分之1,被告廖興彥、廖昱瑧、廖芝雨就系爭建物之應繼分各為4320分之31。

(四)綜上,兩造之應繼分經換算後即如附表二所示,因被繼承人曾風並無遺囑限定其遺產不得分割,兩造間復無不分割之約定,且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惟兩造迄今未能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第1144條第1款、第1151條及第1164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曾世沅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前提出之答辯狀略以:系爭建物為公同共有物,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起訴,惟原告起訴未得被告曾世沅之同意,被告曾世沅不同意結束公同共有關係,因分割遺產後將致被告曾世沅之名自遺產上消失而無法追念先祖,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等語置辯;其餘被告則均同意原告之請求。

四、被繼承人王曾金茸於90年8月1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由兩造依如附表二示之應繼分比例繼承,且兩造就上開遺產未達成分割之協議等情,業經原告提出被繼承人曾風之除戶謄本、臺東縣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臺東縣稅務局之公函、曾風之繼承系統表暨除戶、現戶謄本、同意書暨系爭建物現場照片(見本院110年度東簡字第273號卷第16至82、262至263頁、本院卷第51至53頁)為證,並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111年6月28日南區國稅臺東營所字第1112364004號函檢附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臺東縣太麻里地政事務所111年7月1日太地所登記字第1110002347號函、臺東縣稅務局111年7月4日東稅房字第1110111220號函檢附之房屋稅籍證明書等件(見本院110年度東簡字第273號卷第224至249頁)在卷可稽,而被告對此亦不爭執,堪認原告主張屬實。

五、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該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之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別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別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是除依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應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否則,即不得僅就遺產中之特定財產先為分割,而應以遺產之全部為分割對象。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而共有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者,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人之請求,為裁判分割,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2項復有明定。兩造既無法協議決定本件遺產之分割方法,而被繼承人之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且無不予分割之約定,則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以消滅全體繼承人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自屬有據。

六、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若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本院斟酌本件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並兼顧兩造除被告曾世沅外,均同意將系爭建物歸原告單所有,並由原告予被告曾世沅相當之補償,及系爭建物為已逾44年之木石磚造屋,課稅現值為8,700元等情事,認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其分割方法應以由兩造依如附表一之分割方法欄分割為適當。綜上,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分割方法則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七、末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家事事件法第51條及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各有明定。本件分割遺產屬形成訴訟,法院於決定遺產分割方法時,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且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而本件分割結果,系爭建物乃歸原告所有,被告中除曾世沅獲相當之補償外,其餘被告均未分得遺產,是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惟考量本件遺產之繼承比例,故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自應由兩造依主文二所示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薇如附表一:被繼承人曾風之遺產編號 建物門牌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臺東縣○○○鄉○○村○○路00號 (房屋稅稅籍編號00000000000) 73.20 全部 由原告單獨所有,原告應補償被告曾世沅新臺幣20,000元。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曾啓銘 1440/12960 2 曾啟宗 1440/12960 3 曾啓南 1440/12960 4 曾世沅 1440/12960 5 王曾敏 1440/12960 6 曾愛鈺 1440/12960 7 曾慈惠 1440/12960 8 王清泉 480/12960 9 王春棉 480/12960 10 歐美雲 108/12960 11 王有志 124/12960 12 王宸萱 124/12960 13 王瑋萱 124/12960 14 朱崇經 360/12960 15 朱崇偉 360/12960 16 朱崇梅 360/12960 17 廖世源 81/12960 18 廖興彥 93/12960 19 廖昱瑧 93/12960 20 廖芝雨 93/12960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2-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