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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家聲抗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抗字第10號抗 告 人 范紫芸上列抗告人因變更為監護宣告事件,對於民國111年6 月9 日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抗告聲明(即對於第一審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二、抗告理由狀暨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朱家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裁判案由:變更為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22-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