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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家聲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字第33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代 理 人 黃靜美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七年度繼字第二○七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 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 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 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 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梁信達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聲請人欲瞭解遺產情形,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債權憑證暨繼續執行紀錄表單、除戶謄本及本院107年度繼字第207號公告等影本為憑,復經本院調取107年度繼字第207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查閱無訛,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22-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