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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家聲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字第48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代 理 人 蕭煇俊複代理 人 王冠斌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一一年度繼字第七四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偉峯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欲瞭解本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相關文件,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1 年度繼字第74號裁定及民事委任書2 份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查閱無訛,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22-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