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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智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和誼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芸禎、郭珮如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1,29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裁判日期:2023-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