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號原 告 曾誠賢被 告 朱建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確認」訴訟標的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①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總價額」、併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②若無法查報訴訟標的價額時,則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
如未依期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