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9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送達代收人 劉又瑞被 告 詹寶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93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