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8號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等,曾聲請對被告許根瀚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79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3,3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