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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9號原 告 臺東縣第二期長沙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恩惠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旻弘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5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22-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