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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1號原 告 林端妹訴訟代理人 黃建銘扶助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秋花、林○○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原告就被告所有被告林秋花所有坐落臺東縣○○市○○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被告林○○所有坐落同段1212-1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通行系爭土地所增價額為準,是原告應陳明因可通行系爭土地而增加之價值為何?

二、臺東縣臺東市新生段1323、1322-1、1322-3、1212-2、1212-1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並據此補正被告林○○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
裁判日期:2022-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