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1號原 告 林端妹訴訟代理人 黃建銘扶助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朱花、林宜聖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被告林珠花所有坐落臺東縣○○市○○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被告林宜聖所有坐落同段1212-1地號土地當期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均各為新臺幣(下同)1萬4,500元,原告主張通行面積為75平方公尺,以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108萬7,500元【計算式:14500×75=00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