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7號原 告 白文貴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金英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東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為原告所有。依該土地公告現值及土地面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2,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980元×土地面積2,900㎡)=2,84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裁判日期:2022-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