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8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被 告 蘇定琿即蘇東輝

李湘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請求確認被告就其所有坐落臺東縣○○市○○段000 地號、臺東縣○○市○○段00000 地號(權利範圍皆為343 分之243 ,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95年4月12日設定新臺幣(下同)66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

系爭土地價值經核如附表所示為2,399,261元,少於抵押權擔保債權額,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99,2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耕華附表編號 系爭土地地號 公告現值 (新臺幣)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東縣臺東市南王段325 11,100 293.03 343分之243 2,304,344 2 臺東縣臺東市南王段325-1 11,100 12.07 343分之243 94,917 合計 2,399,261元

裁判日期:2022-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