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67號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原告因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綠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46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裁判案由:清償分期款
裁判日期:2022-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