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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84號原 告 余鑒洋訴訟代理人 陳芬芬律師被 告 徐秀華被 告 徐秀瑾被 告 徐秀貞被 告 王彥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據原告陳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初估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見公務電話記錄),遂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事件
裁判日期:2022-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