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97號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送達代收人 董博瑞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秀花等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7,75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