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46號原 告 施柯建成上列原告與被告二魚商號即林和誼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3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