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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3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64號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訴訟代理人 林郁璿訴訟代理人 江怡嫺被 告 李風銘(即李宏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4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2-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