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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3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77號原 告 詠緹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陳君怡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亮儀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裁判日期:2022-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