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96號原 告 鐘光美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張頌榮、邱鈺茹、李乾龍、張玉春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張頌榮、邱鈺茹、李乾龍、張玉春塗銷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所有權登記回復為被告詹○○所有,被告詹○○再為塗銷登記回復為原告所有,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37,963元【計算式詳附表】;備位聲明請求被告詹○○應給付原告2,896,576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2,896,576元,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價額最高者核定為3,837,9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016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耕華附表編號 標的名稱 計算式 【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元以下四捨五入】 標的價值 1 台東市○○○段000地號土地 530元/㎡×3,271.75㎡=1,734,028元 1,734,028元 2 台東市○○○段000地號土地 530元/㎡×2,924.48㎡=1,549,974元 1,549,974元 3 台東市○○○段000地號土地 530元/㎡×711.83㎡=377,270元 377,270元 4 台東市○○○段000地號土地 530元/㎡×333.38㎡=176,691元 176,691元 總計:3,837,9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