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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05號原 告 薇嘉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秀玲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盛鋁業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萬1,7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6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16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2-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