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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5號原 告 蔣繼賢上列原告請求償還房屋修繕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裁判日期:2022-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