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8號原 告 陳大木上列原告與被告魏金菊、魏美蘭、臺東縣臺東地政事務所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台東辦事處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5款所定「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原告起訴的目的,雖僅在要求法院以判決定相鄰土地的界線,但是仍然屬於因財產權而起訴,兩造就土地所有權並無爭執,僅在請求判定界址,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竟見意旨參照)。因此,依照上開說明,原告請求確認兩造土地界址,本件的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