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3號原 告 黃浩鵬
林淑麗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芬芬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金治等人間請求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單一原告對數被告,或數原告對單一被告,或數原告對於數被告,利用同一訴訟程序,即屬共同訴訟;又普通共同訴訟,各共同訴訟人雖於同一訴訟程序起訴或被訴,共同訴訟人與相對人間,乃為個別之請求,僅形式上將數訴合併於一訴,以便於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依民事訴訟法第55條共同訴訟人獨立之原則,各共同訴訟人之地位,應與獨立為訴訟時相同,是各共同訴訟人間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應各自獨立,但得合併加計總額後核定訴訟費用。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
(一)原告黃浩鵬即訴之聲明㈠至㈣部分(逾期日數均計算至本件起訴時即民國111年3月3日):
訴之聲明㈠確認被告黃金治對其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清償日為107年10月24日之消費借貸契約,其違約金債權,就超過年利率16%部分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為826,814元【計算式:本金120萬×逾期日數1,226日×約定之違約金日利率1‰與年利率16%即日利率0.438‰之差額0.562‰(1‰-0.438‰)=826,814元】。訴之聲明㈡:確認被告楊秀瑩對其本金債權160萬元,清償日109年8月12日之消費借貸契約,其違約金債權,就超過年利率16%部分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為510,746元【計算式:本金160萬×逾期日數568日×日利率差額0.562‰=510,746元】。訴之聲明㈢:確認被告林文雄對其本金債權480萬元,清償日109年8月26日之消費借貸契約,其違約金債權,就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6%部分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494,470元【計算式:本金480萬×逾期日數554日×日利率差額0.562‰=1,494,470元】。訴之聲明㈣:確認被告楊秀瑩對其本金債權140萬元,清償日109年8月26日之消費借貸契約,其違約金債權,就超過年利率16%部分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為435,887元【計算式:本金140萬×逾期日數554日×日利率差額0.562‰=435,887元】。承上,原告黃浩鵬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267,917元(計算式:826,814元+510,746元+1,494,470元+435,887元=3,267,9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73元。
(二)原告林淑麗即訴之聲明㈤至㈥部分(逾期日數均計算至本件起訴時即民國111年3月3日):
訴之聲明㈤:確認被告黃金治對其本金債權500萬元,清償日109年8月12日之消費借貸契約,其違約金債權,就超過年利率16%部分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596,080元【計算式:本金500萬×逾期日數568日×日利率差額0.562‰=1,596,080元】。訴之聲明㈥:確認被告楊秀瑩對其本金債權160萬元,清償日109年8月12日之消費借貸契約,其本金債權及違約金債權均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以本金債權160萬元計算不併算違約金價額。承上,原告林淑麗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196,080元(計算式:1,596,080元+160萬元=3,196,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
二、綜上,原告黃浩鵬、林淑麗分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73元、3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