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詠章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典融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蔡媗宇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依上所補正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原判決係為原告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如聲明原判決廢棄,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