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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號原 告 林跳訴訟代理人 徐瑞晃律師被 告 李榮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原告對被告於民國90年6月6日就坐落臺東縣○○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設定登記之抵押權(收件字號:東地所字第045560號)所擔保之新臺幣1,000,000元債權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於起訴時原聲明:確認原告就被告所有坐落臺東縣○○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臺東縣成功地政事務所民國90年東地所字第45560號收件,於90年6月6日登記,存續期間自90年6月5日至90年12月31日,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業已因系爭土地經強制執行程序拍定而塗銷,詳下述)及其所擔保之債權均存在。嗣於本院行言詞辯論時當庭減縮訴之聲明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所示,經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90年6月5日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約定於90年12月31日清償,如逾期未清償,每日應給付本金千分之一之違約金(下稱系爭借款債權),並設定系爭抵押權擔保系爭借款債權。詎被告屆期未清償,原告於108年12月9日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108年12月10日核發108年度司促字第4873號支付命令,並於109年1月6日送達被告,於同年月30日確定,原告嗣於109年6月10日持該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向本院聲請對被告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執字第8023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行強制執行程序。惟系爭土地經行強制執行程序拍定後,本院要求原告提出系爭抵押權之設定契約書原本證明系爭借款債權存在,以分配拍賣所得之分配款,然因原告已遺失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原本,且經另向地政機關查詢,地政機關亦函覆相關資料因已逾檔案保存期限而銷毀。原告雖有提出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欲證明系爭借款債權存在,惟不為本院民事執行處所採,故本院先將原告之分配款予以提存。原告為證明系爭借款債權存在,以領取分配款,爰起訴請求確認系爭借款債權存在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系爭借款權存在,惟前為本院民事執行處所不採,並將原告之分配款提存,尚不許原告領取,則原告就系爭借款債權是否存在之法律上地位即有不安狀態,且影響原告是否得受領分配款,而此狀態得以確認判決除去,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確認利益。

㈡被告有將系爭土地設定系爭抵押權予原告,而系爭抵押權因

系爭土地經強制執行拍定後而塗銷之事實,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系爭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異動索引表及本院民事執行處110年9月16日東院宜109司執天字第8023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至20、75至97頁,系爭執行事件卷第164頁),首堪認定。

㈢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系爭借款債權存在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借據、他項權利證明書、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20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是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從而,原告訴請確認爭抵押權所擔保之系爭借款債權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系爭借款債權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陳建欽法 官 張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2-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