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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9號原 告 梁宏富

梁智修

梁皓翔被 告 臺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饒慶玲訴訟代理人 劉大魁

洪昶綸被 告 謝介明

張安琪謝逸輝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秀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7月1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2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就兩造間認有尚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被告如認有向原告請求償金之必要,請於下次庭期一週前,以反訴起訴狀敘明請求之金額、依據、計算方式,並檢附相關證據,向本院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事件
裁判日期:2023-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