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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1號原 告 李世雄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月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法之情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又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244條第1項亦有規定。而聲明可稱為請求判決之結論,即當事人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如為給付之請求,則成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訴之聲明,須明確特定,適於強制執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依其於民國111年3月7日、4月21日、5月16日、5月23日提出之起訴狀、民事陳報狀等內容觀之,並未見原告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所依據之法條或法律關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及請求撤銷贈與之法律關係為何,致本院無從特定訴訟審理及判決效力之範圍,而與上開民事訴訟程序顯有未合,應認原告起訴不合法。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本件起訴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對被告所為請求之具體內容)及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即請求所依據之法條規定)。

二、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2、3項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含繕本共2份)到院,及補正臺東市○○段000000000000000地號等土地之歷次異動索引。

三、倘原告本身不諳法律相關規定,宜請教熟悉法律之人,以維訴訟權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裁判日期:2022-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