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1號原 告 李世雄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律師追加 被告 李世發(兼李月之繼承人)
李世輝(兼李月之繼承人)被 告 李蔡越霞(即李月之繼承人)
李素梅(即李月之繼承人)
李金枝(即李月之繼承人)
李秋錦(即李月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李蔡越霞、李世發、李世輝、李素梅、李金枝、李秋錦為被告李月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及第18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月於民國112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112年4月21日宣判前之112年4月4日死亡,此有本院死亡通報警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據前開規定,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惟當然停止之事由係發生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因據為判決基礎之訴訟資料已均經當事人辯論,本於其辯論之裁判,本院自得就此部分如期宣判。又被告李月之法定繼承人為其配偶李蔡越霞;女兒李素梅、李金枝、李秋錦;原告李世雄及原追加被告李世發、李世輝,且均未拋棄繼承,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及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李月既已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死亡,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被告李月之繼承人(除有對訟性之原告李世雄外)李世發、李世輝、李蔡越霞、李素梅、李金枝、李秋錦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