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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4號原 告 尤永貴訴訟代理人 陳芬芬律師被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98,212元(見本院卷第12頁至第13頁:以被告在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8357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暫試算至111年07月15日之利息、違約金數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裁判日期:2022-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