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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3號原 告 林淑娥被 告 宋青縈

翁許貴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經界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費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在卷,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經界等
裁判日期:2022-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