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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選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選字第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鄭姵辰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間因本院111年度選字第5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涉訟案件,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爰依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張鼎正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裁判日期:2023-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