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選字第9號上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 林科銘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孫金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21日111年度選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涉訟案件,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蔡易廷法 官 張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