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87號聲 請 人 劉祥宙上列當事人請求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87號裁定附表編號6「臺東縣○○市○○路○段00巷00號未保存登記之建物」應變更為「臺東縣○○市○○路○段00巷00號即臺東市○○段000○號之建物」。
理 由
一、裁定確定後而情事變更者,法院得撤銷或變更之。法院為撤銷或變更裁定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112年度監宣字第87號裁定,許可聲請人劉祥宙代為處分相對人劉慈修所有之不動產,然原裁定附表編號6「臺東縣○○市○○路○段00巷00號未保存登記之建物」部分,聲請人於原裁定確定後始知悉該建物於60年3月15日已有辦理保存登記,並提出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爰依上開規定,為主文所示之變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志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