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10號上 訴 人 劉美珍訴訟代理人 黃俊傑被上訴人 臺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饒慶鈴訴訟代理人 利錦鴻
黃絢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程序於言詞辯論終結,然就兩造間認有尚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本件被上訴人起訴原請求上訴人自民國110年11月26日起至返還本件租賃物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嗣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請求上訴人給付自110年11月起至113年8月7日止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惟依被上訴人主張,兩造間租賃契約係於110年11月15日始告終止,則被上訴人請求自110年11月1日至契約終止前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依據為何?並請兩造陳報上訴人自110年10月起之租金繳納情形,以供審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朱家寬法 官 蔡易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