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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保險簡上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訴訟代理人 吳嘉恩上列聲請人聲請駁回參加人林宜榮參加本件訴訟,查本件聲請駁回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張鼎正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費
裁判日期:2024-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