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698號債 權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債 務 人 黃聖航
杜秀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參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手續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元及延滯金新臺幣柒佰參拾捌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53,325元 104年4月6日起 至110年7月19日止 18% 無 無 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