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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司拍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38號聲 請 人 江姿葉相 對 人 孫玉慧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此有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06號判例意旨可參。再按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如其抵押權為普通抵押權者,並應審查下列事項,如有欠缺,應駁回其聲請。但其欠缺可以補正者,應先限期命其補正:(一)聲請人是否業已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物之登記謄本;(二)抵押權是否已依法登記;(三)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2點亦有明定。準此,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除提出他項權利證書,抵押權設定登記契約書等以外,並無須提出債權證明文件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第三人徐麗惠前於民國108年2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未約定清償期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1,2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詎聲請人於110年9月10日催告相對人及第三人應於7日內為清償,皆未獲相對人及第三人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存證信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95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度上字第60號民事判決等影本為證。又本件聲請人雖未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惟本件抵押權及所擔保之1,200,000元債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11年度上字第60號民事判決確認存在並已確定。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主張抵押權經登記,並已定期限催告而未獲相對人及第三人為清償,本件債務清償期已屆至,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38號 編 號 土地坐落 地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臺東縣 臺東市 臺東 1918-34 81.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38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①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②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③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④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⑤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⑥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⑦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⑧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⑨ 騎 樓 面 積 ⑩ 其 它層次及面積 ⑪ 合 計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 0 1 8 6 1 8 開封街359號 臺東段 1918-34地號土地 加強磚造二層 一層 3 8 . 8 7 二層 5 5 . 1 4 騎 樓 1 4 . 9 2 1 0 8 . 9 3 陽台 6 . 1 0 平 方 公 尺 全部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3-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