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救字第16號聲 請 人 楊敏蓉 住臺東縣○○鄉○○村○○00號相 對 人 古冠義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古冠義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古冠義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東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