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救字第23號聲 請 人 張琇櫻 住臺東縣○○鄉○○村○○000號代 理 人 陳懿璿律師(法扶)相 對 人 張義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暨正本理由欄中關於「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古冠義間」之記載,應更正為「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張義生義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如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