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楊惠芝代 理 人 李容嘉律師(法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延期清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暨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更生方案所定第十八期之給付應延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履行」 之記載,應更正為「更生方案所定第十八期之給付應延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履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如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