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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司聲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60號聲 請 人 謝進福相 對 人 翁文俊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5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前開事件中支付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985元,應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3-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