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司調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調字第146號聲 請 人 陳雅慧即陳瑄苡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誠仁間返還房屋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然未載明相對人送達地址,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發函請聲請人於文到14日內補正,該文於同年10月6日寄存於美和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足參,而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相對人送達地址,本院無法通知相對人到院進行調解程序,足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述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裁判日期:2023-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