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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原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16號原 告 汪金福訴訟代理人 張原瑞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汪榮德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妨害除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裁判日期:2024-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