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執事聲字第5號抗 告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丁錫慧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9日本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春梅